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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整理编辑: 四川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22-08-02 14: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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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重要的考点之一,近几年来法律法规在考试中所具有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这部分知识考点集中,一般来说题型多为客观题,一般以选择题考查,偏向考查例子的反选,尤其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十分难以掌握,因此需要大家重点把握,本次主要呈现常考知识点。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概念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处理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事故责任


常考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做题技巧:在学校内发生且是学校导致的,则学校承担责任;若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


【习题】


单选题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是( )。

A.小明由于没完成作业被老师惩罚在太阳下站一个小时最后晕倒

B.学校食堂晚上加工中午剩下的饭菜,导致花花拉肚子

C.亚下楼梯时由于地面湿滑滚落下去受伤

D.李某在上学路上突遭车祸,导致小腿骨折


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意外,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题干中李某在上学路上遭遇车祸,属于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D项正确。

A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教师体罚学生,使得学生体力不支最终晕倒,属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与题干不符,排除。

B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学校违法行业标准,为学生提供剩饭剩菜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属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与题干不符,排除。

C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题干中学校楼梯是学生活动的重要场所,学校没有做到必要的提醒,导致学生受伤,属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与题干不符,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D。


2.小学生林某上学途中与同学打闹,不慎将王某撞倒,导致同学王某小腿骨裂。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于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学校 B.班主任 C.林某本人 D.林某监护人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题干中,小学生林某将同学王某撞伤这一行为中,学校是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林某还是未成年人,所以该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因此,对于这起事故承当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林某的监护人。D项正确。

A、B、C三项均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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