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文件精神,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名称正式变更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同等使用,无需更换,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教育部考试中心
2013年9月3日
本文标签:四川教师资格考试 全国动态 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名称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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