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幼儿教育
教育是人类有目的地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文化、传递生产与社会生活经验的一种途径。幼儿教育是指托幼机构对幼儿施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一、幼儿教育的性质
我国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国家通过立法、制定方针政策来保证它的实施,通过行政管理体系来领导和贯彻落实。
(一)基础性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已经认识到,教育落后阻碍着国家的发展,所以教育就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基础性措施。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个体早期的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提升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价值,这是学前教育基础性的体现。
(二)公益性
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是指学前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也指出,“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园地,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教育产品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一文中根据经济学所给定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定义将教育产品的性质细分为五大类: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和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由此观点,每一级每一类教育都有至少两种性质的教育产品,但为有利于明确界定和实际操作,教育界目前多数认同将教育产品大致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学前教育既包含了公办幼儿园这样由政府提供经费的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又包含了民办幼儿园这样由社会、个人投资的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从总体上来说国家将其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划为一类,属于准公共产品。由于学前教育定义为准公共产品,公共财政对其教育产品的支持也采取相应的方式,从利益获得原则出发,教育成本由国家财政和受益者共同承担,社会力量也发挥一定作用。未来学前教育的发展应当将其纳入义务教育,定性为公共产品,这样更为合理和规范,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学前教育的价值无论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来看无疑都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加深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尽早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成为面向所有适龄儿童的公共产品。充分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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